(2017)浙0482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雷与张���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雷,张晓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民初3067号原告:赵雷,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告:张晓家,男,199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原告赵雷与被告张晓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张晓家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查明:被告张晓家于2016年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因生活需要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6年12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拒不归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晓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雷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姬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