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漳州市龙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郭自平、欧阳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龙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郭自平,欧阳秋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2409号原告:漳州市龙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京里村国道324线监控处往广东方向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099043173T。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志辉,总���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通,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郭自平,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欧阳秋香,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侗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龙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自平、欧阳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无法提供本案共同被告欧阳秋香目前准确的送达地址信息,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欧阳秋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共同被告欧阳秋香系案涉借款的保证人,原告基于欧阳秋香的送达地址不详而申请撤回对该保证人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合法处分,且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龙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共同被告欧阳秋香的起诉;二、原告漳州市龙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自平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继续审理。审判员 石瑞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丹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