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胡明超诉王华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超,王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2017)川0504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胡明超。被执行人王华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明超与被执行人王华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华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调解,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偿还赔偿款的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504执恢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均审判员 陈红利审判员 薛 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骆金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