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魏素琴与袁自卫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素琴,袁自卫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699号原告魏素琴。委托代理人李楠、姚广洲,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自卫。原告魏素琴与袁自卫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素琴诉称:原告与袁某某是夫妻关系,常年在外生活。孟庄镇西夏峰村委会1994年修路时,占用了原告与袁某某的宅基地,并在路南又给原告和袁某某调整了一处宅基地,1997年袁某某去死后,被告侵占至今。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被告在上面栽种的树木),导致原告至今不能盖房,没有居住地方。故请求法院依法被告停止侵权,将侵占原告的宅基地归还原告。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原告魏素琴无证据证实依法取得了诉争宅基地的使用权,其称现被被告侵占,实际是双方对诉争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故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故原告魏素琴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于驳回起诉。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素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三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