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与白某某安某乙姬某某安某丙安某甲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横山某某公司,安某甲,姬某某,安某乙,石某某,安某丙,白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2589号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甲。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安某甲。被告:姬某某。被告:安某乙。被告:石某某。被告:安某丙。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与被告白某某,安某乙,姬某某,安某丙,安某甲,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