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孟伟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华,孟伟,孟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4770号原告:张建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4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孟伟,男,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孟刚,男,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张建华诉被告孟伟、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建华诉被告孟伟、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地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