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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孟伟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华,孟伟,孟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4770号原告:张建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4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孟伟,男,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孟刚,男,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张建华诉被告孟伟、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建华诉被告孟伟、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地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