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8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智竣与曹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竣,曹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262号原告:张智竣,男,199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菲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瑞,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竣诉被告曹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为5350元,由原告张智竣负担交纳。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诗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