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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8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智竣与曹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竣,曹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262号原告:张智竣,男,199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菲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瑞,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竣诉被告曹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为5350元,由原告张智竣负担交纳。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诗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