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3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继勇与王志胜、淄博爱玛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勇,王志胜,淄博爱玛商贸有限公司,张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3249号之一原告:王继勇,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王志胜,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淄博爱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石桥办事处北石村。法定代表人:王志胜,经理。被告:张伟华,女,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王继勇与被告王志胜、淄博爱玛商贸有限公司、张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王继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勇撤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原告王继勇负担;申请费3370元,由原告王继勇负担。审判员 国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路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