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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3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继勇与王志胜、淄博爱玛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勇,王志胜,淄博爱玛商贸有限公司,张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3249号之一原告:王继勇,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王志胜,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淄博爱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石桥办事处北石村。法定代表人:王志胜,经理。被告:张伟华,女,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王继勇与被告王志胜、淄博爱玛商贸有限公司、张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王继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勇撤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原告王继勇负担;申请费3370元,由原告王继勇负担。审判员  国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路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