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王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王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民初2391号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丹。 被告:王月。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王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振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丹,被告王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称,被告王月入住由其提供物业管理的苏家屯区北国奥林匹克花园小区以来,从2014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共拖欠物业费6986.7元,要求支付物业费6986.7元及滞纳金1700.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月辩称,所欠物业费时间及数额没有异议,滞纳金不同意给付。原告的物业服务不到位,2012年入住开始我家房屋卧室就漏雨,导致装修严重受损、墙体长毛,多次找物业也未解决。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0日,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北国奥林匹克花园”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并于2013年9月10日与开发商沈阳新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补充合同,合同约定住宅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被告的住宅面积为107.82平方米。被告从2014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共拖欠物业费6986.7元。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缴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补充合同,中标通知书、催款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开发商沈阳新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过招投标程序取得对被告所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原告且实际对被告所住的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双方存在物业服务法律关系。被告应给付原告从2014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物业费6986.7元。对于被告提出的房屋漏雨问题系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诉处理。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该合同系格式条款,该约定加重了业主的负担,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从2014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物业费6986.7元。 二、驳回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王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褚振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