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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秋仔与陈健、李乾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仔,陈健,李乾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4-1号原告刘秋仔,男,汉族,1958年8月5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明、史桂桂,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陈健,男,汉族,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祖华,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乾阳,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伟,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仔与被告陈健、李乾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李乾阳以赣D×××××汽车系他人冒用其身份证过户登记在其名下为由,向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撤销登记申请。本案的审理需以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被告李乾阳提交申请的回复作为依据,而目前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尚未作出回复。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段伟良审 判 员  刘春龙人民陪审员  尹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