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博与阎干、孙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博,阎干,孙丽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302号原告:王博,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阎干,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孙丽杰,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博诉被告阎干、孙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王博负担。审 判 员 黄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尹九州书 记 员 孙学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