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6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同权与陈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同权,陈建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6762号原告:杨同权,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郑学锋,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荣,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杨同权为与被告陈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涤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同权的委托代理人郑学锋、被告陈建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17日,被告陈建荣向原告杨同权出具欠条1份,确认尚欠塑料款27600元。上述货款被告至今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陈建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杨同权货款2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被告陈建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