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5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鹿传印与高建国、刘凤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传印,高建国,刘凤莲,亓桂修,李红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799号原告:鹿传印,男,汉族。被告:高建国,男,汉族。被告:刘凤莲,女,汉族。被告:亓桂修,女,汉族。被告:李红山,男,汉族。本院审理被告高建国、刘凤莲、亓桂修、李红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鹿传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由原告鹿传印负担。审判员  李美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