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4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宁波瑞华电子塑料有限公司、宁波龙威铝箔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瑞华电子塑料有限公司,宁波龙威铝箔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87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瑞华电子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低塘街道镇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1026887-2。法定代表人:楼永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彩珍,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褚梦洁,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龙威铝箔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古路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00400067747。法定代表人:叶国光,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宁波瑞华电子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龙威铝箔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056687.3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从2014年开始本院陆续受理被执行人宁波龙威铝箔制品有限公司的案件,该公司早已停产,其名下财产已处置完毕,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他未受偿案件亦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现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但其账户内基本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