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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超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256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超,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李超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双流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2000元,执行费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未执行到位。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车管、房管、及相关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