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行辖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安正权、普德秀、马花、安建付、安涛、安燕与会理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34行辖2号安正权、普德秀、马花、安建付、安涛、安燕诉会理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为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审理,避免不必要的舆情。本案由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审理确不合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