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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文清与成都德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全县翡翠豪庭物业管理处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清,成都德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全县翡翠豪庭物业管理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5民初674号原告高文清,男,汉族,1954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成都德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西路17号1栋3单元18层1804号。法定代表人康诗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天全县翡翠豪庭物业管理处,住所地:天全县滨河路888号。负责人刘俊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清与被告成都德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全县翡翠豪庭物业管理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文清承担。审判员  牛燕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