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1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道森源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何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5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东楼8层。负责人:邓立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新华大道2段728号。法定代表人:张燕,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四川道森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山镇。法定代表人:何质恒,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致和镇西河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张燕,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珠江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燕,职务不详。被执行人:何俊明,男,汉族,1958年8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26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申请执行上列被执行人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2009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关联公司的房产土地均被本院多宗执行案件查封。因四川科创系列企业进行重振,各案均未启动财产处置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50200900元及利息。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道森源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何俊明尚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50200900元及利息。二、终结(2014)成民初字第2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自送达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