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异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大悟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北新建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祝爱平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悟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新建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祝爱平,祝心平,湖北新建源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湖北新爱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祝王慧子,祝王杏子,王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异68号申请人大悟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长征路水岸尚品6栋A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夏功艳,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新建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心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祝爱平,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公民身422201196302136857。被申请人:祝心平,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申请人:湖北新建源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心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新爱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爱平,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祝王慧子,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开发区,第三人:祝王杏子,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开发区,第三人:王容,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大悟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北新建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祝爱平、祝心平、湖北新建源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湖北新爱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鄂0902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大悟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祝王慧子、祝王杏子、王容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第三人祝王慧子、祝王杏子、王容在孝南区人民法院执行(2017)鄂0902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大悟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北新建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祝爱平、祝心平、湖北新建源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湖北新爱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书面承诺在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时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申请人大悟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祝王慧子、祝王杏子、王容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祝王慧子、祝王杏子、王容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书面承诺范围内向申请人大悟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湖北新建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祝爱平、祝心平、湖北新建源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湖北新爱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海兵审判员 罗 琳审判员 肖育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汉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