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终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容贵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容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81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容贵,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宜春市袁州区。2005年3月10日因赌博被治安拘留五日;2006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3月2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4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2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容贵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浙1082刑初52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容贵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黄容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容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容贵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容贵撤回上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2刑初5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剑锋审判员 陈敏莉审判员 陈文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重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