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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曹保强、刘文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曹保强,刘文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2469号原告:李建军,男,汉族,1956年10月23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曹保强,男,满族,1980年8月4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刘文坤,女,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原告李建军诉被告曹保强、刘文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建军负担。审判员  陈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