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曹保强、刘文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曹保强,刘文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2469号原告:李建军,男,汉族,1956年10月23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曹保强,男,满族,1980年8月4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刘文坤,女,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原告李建军诉被告曹保强、刘文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建军负担。审判员 陈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