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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4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4执4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被执行人丁某某,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黑0704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丁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7年7月5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4刑初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耀辉审判员 :李树文审判员 :姜延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未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