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加军、陈爱利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加军,陈爱利,平邑万通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68号申请执行人崔加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爱利,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平邑万通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崔加军与陈爱利、平邑万通纸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提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贵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