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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象山县兴业废品回收有限公司、临海市顺昌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象山县兴业废品回收有限公司,临海市顺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象山县兴业废品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桥头林村废旧回收集聚点。法定代表人:吴才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纪平,浙江大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海市顺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江南街道下叶村。法定代表人:聂大路。上诉人象山县兴业废品回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海市顺昌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225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象山县兴业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象山县兴业废品回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225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 姣审 判 员  徐梦梦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