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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337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60年3月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3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9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冰,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一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王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滨湖路被害人张某1经营的“西凤”酒专卖店,破坏门把手进入店内盗走6箱法国“嘉娜堡”干红葡萄酒(经鉴定,价值528元)、12瓶“茅台”酒(经鉴定,价值1896元)及一条“金皖”香烟(经鉴定,价值240元)。2、2016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基地小街被害人张某2经营“来优品”食品店,破坏门锁进入店内盗走收银机内现金。3、2016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学院路被害人铁某经营��“韵天”大药房,破坏门锁进入店内盗走氨基酸蛋白粉9罐(经鉴定,价值1152元)、复方氨酚脘1盒(经鉴定,价值10元)、风寒感冒颗粒2盒(经鉴定,价值26元)、四季感冒片3盒(经鉴定,价值36元)、感冒止咳颗粒3盒(经鉴定,价值30元)、腰肾膏2盒(经鉴定,价值70元)、麝香壮骨膏2盒(经鉴定,价值44元)、维生素E胶囊2瓶(经鉴定,价值176元)、珍珠明目滴眼液8瓶(经鉴定,价值10元)及现金100元。4、2016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新康医院南门对面被害人胡某1经营的“胡记老面”店铺,破坏门锁进入店内盗走现金3200元。5、2016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学院路被害人李某1经营的“小吴”饭店,破坏门锁进入店内盗走现金8000元。6、2016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广场路“启航”茶油店,撬门进入店内盗走现金2600余元,5L臻品花生油8瓶(经鉴定,价值800元),5KG布袋米8袋。7、2016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国庆路第24中学大门东侧的东升便利店,撬门进入店内盗走现金600余元及黑松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190元)、金皖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240元)、普皖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125元)、红皖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170元)、玉溪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220元)、芙蓉王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230元)、古井原浆5年一箱(经鉴定,价值460元)、古井原浆献礼版一箱(经鉴定,价值340元)、口子窖5年一箱(经鉴定,价值340元)、口子窖6年一箱(经鉴定,价值460元��、加多宝凉茶2箱(经鉴定,价值160元)、加多宝礼盒装凉茶2箱(经鉴定,价值150元)、王老吉2箱(经鉴定,价值150元),红牛饮料2箱(经鉴定,价值240元)。8、2016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国庆路大润发超市楼下“程咬金”快餐店,破坏店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6000元。9、2016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淮河新城四期南门口“我的未来生活”超市,撬门侵入店内盗走现金1326元、袋鼠牌行李箱5个(经鉴定,共价值2200元)及若干食品。10、2016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国庆路与学院路交叉口西南侧的吴家外婆餐饮店,撬门进入店内盗走保险柜一台,内有现金8000元。11、2016年5月21日凌晨,被告入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龙湖公园南门对面经营的淮南牛肉汤店,破坏门锁侵入店内盗窃现金2000元。12、2016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上湖社区“自养爱犬宠物园”宠物店,撬门进入店内盗走现金1000元及若干宠物食品。13、2016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人民路南路零食小栈店,撬门进入店内盗窃红塔山2条(经鉴定,价值150元)、娇子白盒一条(经鉴定,价值100元)、、红黄鹤楼1条(经鉴定,价值220元)、大黄山12条(经鉴定,价值1920元)、红黄山4条(经鉴定,价值400元)、利群烟1条(经鉴定,价值140元)、玉溪1条(经鉴定,价值220元)、黑松烟3条(经鉴定,价值570元)、普皖��206包(经鉴定,价值2678元)、红皖烟3条(经鉴定,价值510元)、金皖烟188包(经鉴定,价值4700元)、小红方印1条(经鉴定,价值190元)、大红方印3条(经鉴定,价值870元)、软中华54包(经鉴定,价值3510元)、硬中华64包(经鉴定,价值2880元)、小苏烟1条(经鉴定,价值190元)、大苏烟34包(经鉴定,价值1632元)及现金600余元。14、2016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淮河大道北段的“那家馆子”饭店,撬门锁进入店内盗走硬中华7条(经鉴定,价值3010元)、金皖香烟5条(经鉴定,价值1200元)、普皖香烟8包(经鉴定,价值104元)。15、2016年2月24一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淮河新城三期南门“王良才酸菜鱼”饭店,破坏门锁进入店内盗走现金2600���及一箱“加多宝”饮料(经鉴定,价值80元)及一瓶五年口子酒(经鉴定,价值78元)。16、2016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淮河新城二期吴越人家饭店,撬门侵入店内盗走现金2300元及硬中华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430元)。17、2016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舜耕西路AO史密斯家庭采暖店,破坏门锁进入店内盗走条硬中华香烟(经鉴定,价值860元)、2盒北大富硒康(经鉴定,价值640元)、2罐奶粉、3袋米、3瓶油。18、2016年1月2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舜耕西路新奥采暖店,破坏门把手侵入店内盗走现金若干元及30斤水果。19、2015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淮河新城三期“皖邻”超市,撬门进入店内盗走各类香烟300余包。20、2015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淮舜南路药源大药房,撬门进入店内盗走现金500元及若干药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实施20起盗窃事实无异议,但对盗窃数额及盗窃物品有异议。黄某供述盗窃物品及现金价值共计为46000余元。辩护人辩称:本案中认定黄某盗��的证据只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和被告人的供述材料,没有第三方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律规定如二者存在矛盾,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黄某盗窃数额4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滨湖路被害人张某1经营的“西凤”酒专卖店,破坏门把手进入店内盗走3箱法国“嘉娜堡”干红葡萄酒(经鉴定,价值264元)、8瓶“茅台”酒(经鉴定,价值1264元)及两把竹椅子。2、2016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基地小街被害人张某2经营“来优品”食品店,破坏门锁进入店内盗走收银机内现金300元。3、2016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学院路被害人铁某经营的“韵天”大药房,破坏门锁进入店内盗走氨基酸蛋白粉4罐(经鉴定,价值512元)、感冒药4盒(经鉴定,价值48元)、腰肾膏1盒(经鉴定,价值35元)、麝香壮骨膏2盒(经鉴定,价值44元)。4、2016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新康医院南门对面被害人胡某1经营的“胡记老面”店铺,破坏门锁进入店内盗走现金3000余元。5、2016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学院路被害人李某1经营的“小吴”饭店,破坏门锁进入店内盗走现金8000元。6、2016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广场路“启航”茶油店,撬门进入店内盗走现金2000余元,5L臻品花生油2箱共计8瓶(经鉴定,价值800元),5KG布袋米2袋。7、2016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国庆路第24中学大门东侧的“东升”便利店,撬门进入店内盗走现金70余元及口子窖6年一箱(经鉴定,价值460元)、王老吉2箱(经鉴定,价值150元)及5、6包烟。8、2016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国庆路大润发超市楼下“程咬金”快餐店,破坏店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6000余元。9、2016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淮河新城四期南门口“我的未来生活”超市,撬门进入店内盗走现金1000余元、袋鼠牌行李箱5个(经鉴定,共价值2200元)及若干食品。10、2016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工具来到本区国庆路与学院路交叉口西南侧的“吴家外婆”餐饮店,撬门进入店内盗走保险柜一台,内有现金8000元。11、2016年5月21白凌晨,被告入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龙湖公园南门对面经营的“淮南牛肉汤”店,破坏门锁侵入店内盗窃现金1000余元。12、2016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上湖社区“自养爱犬宠物园”宠物店,撬门进入店内盗走现金1000余元及若干宠物食品。13、2016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人民路南路“零食小栈”店,撬门进入店内盗窃14条烟,8条普皖(经鉴定,价值1040元)、6条金皖(经鉴定,价值1500元)。14、2016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淮河大道北段的“那家馆子”饭店,撬门锁进入店内盗走硬中华2条(经鉴定,价值860元)、金皖香烟3条(经鉴定,价值720元)、普皖香烟8包(经鉴定,价值104元)。15、2016年2月24一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淮河新城三期南门“王良才酸菜鱼”饭店,破坏门锁进入店内盗走现金2000余元及一箱“加多宝”饮料(经鉴定,价值80元)及一瓶五年口子酒(经鉴定,价值78元)、一瓶柔和种子酒。16、2016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淮河新城二期“吴越人家”饭店,撬门侵入店内盗走现金2000余元及硬中华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430元)。17、2016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本区舜耕西路“AO史密斯”家庭采暖店,破坏门锁进入店内盗走2条硬中华香烟(经鉴定,价值860元)、3袋米、3瓶油。18、2016年1月2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舜耕西路“新奥”采暖店,破坏门把手侵入店内盗走现金300余元及一些水果。19、2015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区淮河新城三期“皖邻”超市,撬门进入店内盗走各类香烟30余包。20、2015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区淮舜南路“药源大药房”,撬门进入店内盗走现金500元。上述事实,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确认。1、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实了其实施了20起盗���的犯罪事实及所盗物品及钱款数额,具体内容同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2、被害人张某1的报案记录及陈述,证实了2016年10月16日“西凤”酒专卖店被盗走6箱法国葡萄酒、12瓶“茅台”酒、一条“金皖”香烟、椅子两把。3、被害人张某2的报案记录及陈述,证实了2016年10月12日凌晨“来优品”食品店被盗走收银机及13000元现金。4、被害人铁某的陈述,证实了2016年10月7日凌晨,“韵天”大药房被盗走蛋白粉9罐、感冒颗粒2盒(经鉴定,价值26元)、四季感冒片3盒(经鉴定,价值36元)、感冒止咳颗粒3盒(经鉴定,价值30元)、腰肾膏2盒(经鉴定,价值70元)、麝香壮骨膏2盒(经鉴定,价值44元)、维生素E胶囊2瓶(经鉴定,价值176元)、珍珠明目滴眼液8瓶(经鉴定,价值10元)及现金100元。5、被害人胡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了2016年9月29日“胡记老面”店铺被盗走现金3200元。6、被害人李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了2016年9月12日“小吴”饭店被盗走现金20000元。7、被害人张某3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了2016年9月14日“启航”茶油店被盗走现金2600余元,5L臻品花生油8瓶,5KG布袋米8袋。8、被害人尹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了2016年9月4日凌晨东升便利店被盗走现金600余元及黑松香烟一条、金皖香烟一条、普皖香烟一条、红皖香烟一条、玉溪香烟一条、芙蓉王香烟一条、古井原浆5年一箱、古井原浆献礼版一箱、口子窖5年一箱、口子窖6年一箱、加多宝凉茶2箱、加多宝礼盒装凉茶2箱、王老吉2箱、红牛饮料2箱。9、被害人廖某的报��材料及陈述,证实了2016年8月4日“程咬金”快餐店被盗窃现金25000元左右。10、被害人赵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了2016年7月5日“我的未来生活”超市被盗走现金1320元、袋鼠牌行李箱5个、电脑一台、手机一个及若干食品。11、被害人孙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了2016年5月27日吴家外婆餐饮店被盗走保险柜一台,内有现金17500元还有吧台收银机里1100元。12、被害人宋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了2016年5月21白凌晨淮南牛肉汤店被盗窃现金2000元及一个保险柜。13、被害人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了2016年4月6日“自养爱犬宠物园”宠物店被盗走现金1000元及若干宠物食品。14、被害人王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了2016年4月3日人民路南路零食小栈店被盗窃红塔山2条、娇子白盒1条、红黄鹤楼1条、大黄山12条、红黄山4条、利群烟1条、玉溪1条、黑松烟3条、普皖烟206包、红皖烟3条、金皖烟188包、小红方印1条、大红方印3条、软中华54包、硬中华64包、小苏烟1条、大苏烟34包及现金600余元。15、被害人陈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了2016年3月12日“那家馆子”饭店被盗走硬中华7条、金皖香烟5条、普皖香烟8包。16、被害人支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了2016年2月24“王良才酸菜鱼”饭店被盗走现金2600元及一箱“加多宝”饮料、一瓶五年口子酒、一瓶柔和口子酒。17、被害人陈某2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了2016年2月24吴越人家饭店被盗走现金2300元及硬中华香烟一条。18、被害人李某2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了2016年1月28日AO史密斯家庭采暖店被盗走2条硬中华香烟、2盒北大富硒康、2罐奶粉、3袋米、3瓶油、酒一瓶。19、被害人周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了2016年1月28日舜耕西路新奥采暖店被盗走现金6000元及30斤左右水果。20、被害人王某2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5年9月2日淮河新城三期“皖邻”超市被盗走各类香烟300余包。21、被害人李某3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了2015年6月4日淮舜南路药源大药房被盗走现金500余元及若干药品。22、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物品的价格。23、被盗案现场照片及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盗窃的具体地点及店面照片及相关情况。24、搜查笔录,证实从被告人黄某处搜出部分7瓶茅台酒、1���行李箱等物品。2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黄某处扣押了撬棍、钢丝钳、木棍等作案工具。26、发还清单,证实被扣押的部分酒、行李箱已发还被害人。27、监控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某夜间驾驶电动三轮车多次出入在被盗的地点附近。28、刑事判决书,证实其之前被判处刑罚的相关情况。29、户籍证明,证实其年龄及身份情况。30、抓获经过,证实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盗窃20起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但指控的部分盗窃财物数额因��据不够确实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本案指控的多起盗窃中,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在盗窃物品的数量及现金数额等主要事实部分供述不一致,且有较大的差异,对部分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而不能提供其它证据印证的盗窃物品及现金,系孤证,因其真实性缺乏保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黄某有前科劣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某的刑期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二、盗窃所得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或退赔后发还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英审 判 员  张 霞人民陪审员  廖春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虹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正案八)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