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博爱县鑫鹿纸业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鑫鹿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2民初1616号原告博爱县鑫鹿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胭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久云,女,汉族,1950年10月20日出生,住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五星,男,汉族,1978年2月1日出生,住博爱县。被告程庆利,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26000元及利息2600元;2、被告立即恢复场地原状。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庆利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博爱县鑫鹿纸业有限公司租赁费26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3000元自2015年5月31日起计算、另外13000元自2016年5月31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时止)。二、被告程庆利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本案涉及的租赁场地地面恢复原状。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计258元,由被告程庆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崔芬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