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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文革与被执行人张义军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革,张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2108号申请执行人:张文革,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东港市马家店镇。被执行人:张义军,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合隆满族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革与被执行人张义军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0元,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剩余部分自愿放弃,并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再无其他请求,并要求结案,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1民初1586号、22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文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