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03执并10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丁波等与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波,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并1029-3号申请执行人:丁波等人。被执行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58219872-2法定代表人:蒋文兵,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人仲案字(2017)14号仲裁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受理丁波等申请执行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十九案,因被执行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罗龙产业园中池路10号的的办公楼。二、查封被执行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罗龙产业园中池路10号的的宿舍、食堂。三、查封被执行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罗龙产业园中池路10号的的配电房。四、查封被执行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罗龙产业园中池路10号的的挤橡楼。五、查封被执行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罗龙产业园中池路10号的的值班室)。六、查封被执行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罗龙产业园中池路10号的的塑力缆车间。七、查封被执行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罗龙产业园中池路10号的的交联楼。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和使用,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