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孟某与宋某诉前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79号申请人:孟某,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宋某,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孟某与被申请人宋某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421财保15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宋某在赤峰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冻结金额228150元,冻结期间一年,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支取;二、查封申请人孟某提供担保的位于房产,查封期间一年,查封期间由所有人管理和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以出售、抵押、互易等任何形式进行处分。本裁定书立即执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自在先冻结(扣押、查封)解除(或生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明浩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