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夏某、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夏某,孙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964号原告:锦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夏某,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孙某,女,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锦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夏某、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锦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玉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