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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某、刘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42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到案,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刘某,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到案,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杨某联系到无建筑资质的被告人刘某为其位于驻马店市一五九医院对面的门店房屋违规建房。同年4月14日13时30分许,刘某带领被害人刘某1等人酒后为杨某建房施工时,刘某1触碰到屋顶电线死亡。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认定,该起事故性质属因违法建筑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杨某、刘某对事故均负有责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书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刘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均提出事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在驻马店市一五九医院对面租赁门店经营“舒心餐馆”多年。2017年4月11日,杨某联系到无建筑资质的被告人刘某为其“舒心餐馆”门店后的一间房屋违规加盖为楼房。同月14日13时30分许,刘某带领刘某1等人酒后在该处进行施工建房时,刘某1触碰到屋顶电线死亡。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认定,该起事故性质属因违法建筑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杨某、刘某均负有事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刘某明知他人报警而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杨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刘某1近亲属经济损失17.5万元,刘某亲属代其赔偿刘某1近亲属经济损失22.5万元,刘某1近亲属对杨某、刘某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供述(1)杨某供述:她家从1998年开始租用一五九医院对面的门面房经营“舒心餐馆”,并在门面房后加盖一间房。在使用过程中,她想对这间自建房加高一层。案发前几天,她以三万元价格和施工队签订协议后进行施工。2017年4月14日中午,施工人员在她家餐馆吃饭后继续去楼顶干活约半小时,她得知一名工人被电击到现场并安排做人工呼吸,救护车来后说人已死亡。(2)刘某供述:2017年4月11日,他和一五九医院对面的“舒心餐馆”女老板杨某签订建房合同加盖一层半楼房,包工包料共三万元,他是工头。同月14日中午,他和刘某1、会某1等七人施工后在该饭店吃饭。13时许开始继续施工,他和刘某1、会某1到楼顶拉檩条,离楼顶约60厘米有裸露电线。他正摆放檩条时,见刘某1一只手搭着电线、被电击。他用檩条将刘某1的手从电线上捣下。刘某1倒地、小拇指烧焦、后背衣服烧一个洞,他对刘某1施救,但没抢救回来。医生到后称人已死。他在现场等候民警到现场,后他和会某1、杨某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2.证人证言(1)会某1证言,证明2017年4月11日,刘某领着他和会某2、刘某1、刘某2等人到一五九医院对面的“舒心餐馆”后厨加盖一层楼房。同月14日中午,他们施工人员在该餐馆吃饭、饮酒后继续干活。他和刘某、刘某1在二楼顶干活,刘某1在干活时被楼顶西侧上方60厘米的一根电线电击。他过去帮忙时也被电击一下,后他和刘某用檩条将刘某1手与电线分离。刘某1躺地后,他拨打120、110,刘某给刘某1做人工呼吸。医生到场后说人不行了,警察将在场人员带至公安机关。(2)会某2证言,证明2017年4月14日,他和刘某1等人在“舒心餐馆”后面建房。中午,他们在该餐馆吃饭、饮酒。下午,刘某1在楼顶用绳将三根檩条拽楼上。他准备让刘某1往楼上拽灰时,不见刘某1。他上楼发现刘某1躺在楼顶地板上,会某1正打电话报警和120救护电话,他从旁听得知刘某1是触碰楼顶电线。民警和医生到场后经检查发现刘某1已死亡。3.现场勘查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驻马店市一五九医院对面的“舒心餐馆”门店自建的违规建房房顶工地,房顶距离电线距离近等情况。4.鉴定意见(1)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证明经鉴定,被害人刘某1心血中未检出有毒物质,心血中乙醇含量为95.13mg/100ml。(2)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被害人刘某1符合电击死。5.书证(1)建房协议,证明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告人刘某签订建房协议,委托刘某为其建房。(2)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驻马店供电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害人刘某1所触电的线路对地距离6.5米以上,符合规程要求。(3)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责任初步认定及驿城区老街街道出具的触电事故调查报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老街街道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证明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认定,该起事故性质属因违法建筑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4)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明经本院主持调解,杨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刘某1近亲属17.5万元,刘某亲属代其赔偿刘某1近亲属22.5万元,刘某1近亲属对杨某、刘某均表示谅解。6.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4月14日13时35分许,会某1在案发现场报警,被告人杨某、刘某明知报警而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的事实。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刘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情况。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擅自非法建房,被告人刘某无建筑资质承包杨某的非法建房施工项目,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责任,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杨某、刘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赔偿并取得谅解,量刑时酌予考虑。鉴于本案社会矛盾得以化解,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二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荣海审 判 员  殷长河人民陪审员  赵宏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