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恢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沈国斌、李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斌,李申,高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330号申请执行人沈国斌,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现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申,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金乡县,现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高岩(被告李申之妻),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金乡县,现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丰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