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家和与牛知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和,牛知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2016号原告:李家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祥,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知行。原告李家和与被告牛知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家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知行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家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本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2日,牛知行因之前欠原告9万元借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牛知行未作答辩。李家和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被告所立借据及证人李某的证言等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牛知行因租赁李某房屋需要付租金,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9万元,2015年5月12日,牛知行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合计欠款9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牛知行未还。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所立条据虽为欠条,但实为对之前借款的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还款义务。关于原告诉请的逾期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此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有理,本院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牛知行偿还给原告李家和借款本金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清;二、驳回原告李家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牛知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治 海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王 文 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静(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