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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梁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2刑初77号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1981年7月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2017年3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4月7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3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永刚、XX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初,莫旗尼尔基镇居民王某暂住于××旗的住处。期间王某先后三次在梁某家中吸食冰毒,时间分别为2017年1月中旬、2017年3月初、2017年3月12日晚至3月13日凌晨,其中2017年3月12日晚至3月13日凌晨,王某带其前妻周某在梁某家吸食冰毒。被告人梁某非但没有制止,反而和王某共同吸食。被告人梁某于2017年3月24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对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与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案件来源、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莫旗公安局现场检验报告书、社会危险性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梁某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因其在行政拘留期间被发现有容留他人吸毒行为,遂转为刑事拘留,故先行被行政拘留11日可折抵刑期1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林桂军人民陪审员  曹 满人民陪审员  庞艳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