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韦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380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祁雪娟,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韦某某,男,农民。被申请人:张某某,女,农民,系韦某某之妻。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韦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韦某某、张某某夫妇所有的位于富平县东华街道办东新村九组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宅基证号:20XXXXXX**,限额3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韦某某、张某某夫妇位于富平县东华街道办东新村九组的宅基地(宅基证号:20XXXXX**)及地上房屋的处分权予以查封(限额3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彩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