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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福龙与范传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龙,范传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729号原告:王福龙,男,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被告:范传武,男,1983年5月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原告王福龙与被告范传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福龙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福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文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