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吕宝光、徐仁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宝光,徐仁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076号申请执行人:吕宝光,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徐仁全,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宝光与被执行人徐仁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徐仁全在中国建设银行胶南北京路支行的银行存款80597元(含执行费1093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终67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昌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