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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兴能与李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能,李邵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1民初2690号原告:李兴能,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告:李邵明,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现下落不明。原告李兴能与被告李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兴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邵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兴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邵明清偿货款131,6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间,李兴能向李邵明供应拉丝,双方约定货款分4次付清,期限一年。时至今日,李邵明尚欠李兴能货款131,600元,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李邵明未作答辩。李兴能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协议书、欠条各一份,证明李邵明尚欠货款131,600元。李邵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对李兴能提供的证据,虽未经李邵明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兴能从事拉丝生产。2014年间,李兴能向李邵明供应拉丝。2015年4月4日,李邵明向李兴能出具协议书一份,约定在一年内分4次还清李兴能货款136,600元。2015年4月5日,李邵明向李兴能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兹欠到李兴能拉丝货款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陆佰元正(136600)。”2016年5月份,李邵明归还李兴能货款5,000元,尚欠货款131,600元。尔后,李邵明未归还李兴能尚欠的货款,李兴能经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16年10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李兴能与李邵明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李邵明向李兴能购买拉丝后,向李兴能出具协议书及欠条,故李兴能与李邵明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李邵明向李兴能出具协议书、欠条后,未按约定的期限付清李兴能货款,故李兴能要求李邵明支付货款13,16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李邵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邵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兴能货款131,6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98761,229)?)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2元,由李邵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安发人民陪审员  叶德安人民陪审员  方劲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丽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