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温州市洞头区诚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洞头西麦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洞头区诚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洞头西麦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沈吉堂,杨乡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洞头区诚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头区北岙街道车站路65号。法定代表人颜贻意。被执行人洞头西麦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头区南塘工业园区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8969800-3。法定代表人项有可。被执行人沈吉堂,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住龙湾区。被执行人杨乡弟,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住龙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洞商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洞头区诚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洞头西麦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沈吉堂、杨乡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洞头区诚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斌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昌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