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孝荣与刘创台、何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孝荣,刘创台,何雪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130号原告:吴孝荣,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刘创台,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何雪花,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吴孝荣与被告刘创台、何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吴孝荣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孝荣撤诉。审 判 员 俞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卓仲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