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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孝荣与刘创台、何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孝荣,刘创台,何雪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130号原告:吴孝荣,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刘创台,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何雪花,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吴孝荣与被告刘创台、何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吴孝荣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孝荣撤诉。审 判 员 俞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卓仲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