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余燕与皮兴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燕,皮兴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865号申请执行人余燕,女。被执行人皮兴科,男。本院在执行余燕与皮兴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采取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皮兴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9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粟伯春代理审判员 钱 昊代理审判员 秦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成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