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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4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孙玉华与孙炳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华,孙炳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810号原告:孙玉华,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俊,平度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炳光,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华和被告孙炳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孙玉华负担。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强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