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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山西联中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山西省聚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勇,山西联中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山西省聚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周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勇,男,汉族,1986年6月30日生,住榆次区。被执行人山西联中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杏花岭旱西关街南一条8号桃园商务大厦6层601、602号。法定代表人张京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省聚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忻州市定襄县季庄乡北林木村。法定代表人周凌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凌云,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人王志勇与山西联中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山西省聚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周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录入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日书面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并统一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70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晨审 判 员  侯吉昌代理审判员  任大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瑞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