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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高强、胡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强,胡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603号申请人:高强,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胡霞,女,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高强与被执行人胡霞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0)铜官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胡霞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霞名下价值1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耀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