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4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贵阳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4779号原告:贵阳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法定代表人:黄月琴,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平强,男,系公司员工。被告:马俊,男,197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阳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由贵阳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元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