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翟广杰、浙江奔驹鞋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广杰,浙江奔驹鞋业有限公司,高伟,郭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翟广杰,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执行人:浙江奔驹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伟,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郭秋梅,女,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在审理浙江奔驹鞋业有限公司与高伟、郭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侯马北方轻工城房屋。现(2015)侯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侯马北方轻工城房产为翟广杰所有,停止对侯马北方轻工城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2014)侯执字第430-1号郭秋梅名下的位于侯马北方轻工城产权证号:路西字第2xxxxx9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