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民辖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邱明、北京金颐延康软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明,北京金颐延康软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辖终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明,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颐延康软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轩胡同2号银河搜侯中心5层20616-A02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77095774G。法定代表人:曹永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邱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颐延康软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004民初29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邱明上诉称:2014年4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由被上诉人安排在黄山市仁爱益生中医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仁爱老年产业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工作,地点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岩寺镇永佳大道888号徽文化园内,直到2016年8月26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黄山市××区,故请求我院将本案依法移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上诉人邱明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区境内,故应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由用人单位北京金颐延康软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邱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隼审判员 汪文捷审判员 查秋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旭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