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留城与张文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留城,张文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020号原告:张留城,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张文锦,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东区人,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原告张留城诉被告张文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留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留城负担。审判员 章志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紫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