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培兴、泰安市岱岳区范镇唐北墠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兴,泰安市岱岳区范镇唐北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王培兴,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岱岳区。被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范镇唐北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岱岳区范镇唐北墠村。负责人:王胜军,村副主任。王培兴与泰安市岱岳区范镇唐北墠村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岱民初字第2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岱民初字第27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耿立斌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