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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执异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山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斌,屈全大,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执异55号异议申请人(案外人)山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斌。被执行人屈全大。被执行人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全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斌与被执行人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屈全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并执字第80-2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太原市长治路103号1幢B单元16层房产(建筑面积为1344.48平方米)进行公开拍卖。异议申请人(案外人)山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申请人(案外人)山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申请人(案外人)山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峥审判员 郭建忠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梦丽 微信公众号“”